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财保1126号
申请人:宿城区永兴水泥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302MA1QC29941,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张油坊村六组。
经营者:吴培金,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千,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鹏,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36543833U,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湖中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夏春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宿城区永兴水泥制品厂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盐城市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申请人宿城区永兴水泥制品厂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
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赠与、损毁、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判决确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