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某某管件有限公司、盐城市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4894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沙埠村村南路西段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P08M90Q。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堂,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启法,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湖中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36543833U。
法定代表人:夏春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申请人临沂***管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管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1289.37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1289.37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833元,由申请人临沂***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