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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1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1民终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1,住山西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2,住山西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住山西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住山西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住山西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住山西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住山西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渠×,住山西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住山西省**市。 原审第三人:**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理人:张×,主任。 上诉人太原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1等9人、原审第三人**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0)晋1102民初2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0)晋1102民初2786号民事裁定,由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公司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1等9被告承担**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社区泛华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收取**公司的合同保证金10万元的返还责任,并承担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以及同业拆借)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9月24日止的利息为29777.5元),本案诉讼发生的全部费用由9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1涉嫌犯罪,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条,被告王×1的监禁地尚未明确,该案是否属于该院管辖尚不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太原市**物业有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96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予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0)晋1102民初278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