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市离石区**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02民初1450号 原告: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山西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离石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离石区**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晋1102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晋11民终68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依照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4行初97号行政判决书及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1行终54号行政裁定书所撤销的原**市××区成人员的信息。二、按照被告提供的信息,申请追加前述人员为本案被告;三、判令被告对原业主委员会的经济活动组织进行清算,返还原告的合同保证金10万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起至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指导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四、如果被告无法提供上述信息,或不组织进行清算,则判令被告承担**市离石区**街道办***社区泛华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收取原告合同保证金10万元的返还责任,并承担自2018年8月起至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指导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五、责令被告承担本案因诉讼发生的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市离石区**街办***社区泛华盛世小区属被告辖区。2018年9月20日,原告与**市离石区**街办***社区泛华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为此支付合同保证金10万元。2018年12月27日,临县人民法院以(2018)晋1124行初97号判决:撤销被告对业委会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该判决书查明已成立的业委会“在向被告备案时提交了成立申请、小区平面图、业主名单、门牌号、联系方式、筹备组人员名单、业主章程、业主规约、业主大会实名签到名单、业主大会备案卡(会议议程、决议、选举、投票情况、社区负责人签字)、业主委员会备案卡(每个委员的具体情况、表格形式)后”(判决书第16页)......指导选举并核准了业委会,并进行备案。判决认为“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之后才能取得具有公信力的主体资格。被告对泛华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不同于一般的告知性备案,该备案行为让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判决书19页)”。判决撤销被告对该小区业委会做出的所有行政行为。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1行终5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于2019年4月19日通过通知公告的形式通知业主:撤销2016年9月27日成立的业委会。由于被告撤销了业委会,导致原告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因主体不存在而无效。其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支付业委会的履约保证金应当返还原告。被告核准的业委会已经由被告撤销,被告有义务对业委会的相关民事行为及经济活动情况组织进行清算。纠纷发生后原告曾经要求被告协助退还保证金,或提供被撤销业委会的成员信息,以便主张保证金的返还,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提供。因为业委会是由被告指导选举,通过审核备案设立的,其设立不成立或被撤销,被告存在过错责任。其撤销后不组织进行清算,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在全部合同活动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原告合同的相对方也已不存在,被告作为业委会的核准备案及撤销机关不组织对业委会的清算,也不提供业委会成员的相关信息,直接导致原告主张权利无门。被告无论是由于核准备案直至撤销的过错责任;还是其未依法组织清算的责任,还是不能提供相关人员信息的责任;还是作为政府部门不作为的责任等均导致原告维权不能,被告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后果,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市离石区**街道办事处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不负有清算和返还保证金的义务。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市离石区**街道***社区泛华盛世小区属被告辖区。**市离石区**街道***社区泛华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于2016年9月经向原告申请备案成立。业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于2018年9月20日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打入业委会在中国民生银行**分行账户(账号:×××)的10万元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保证金。2018年12月27日,临县人民法院以(2018)晋1124行初97号判决:撤销被告对业委会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2019年3月29日,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晋11行终5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于2019年4月19日通过通知公告的形式通知业主,撤销2016年9月27日成立的业委会。离石区公安局**派出所于2019年1月8日通知原告撤出了泛华盛世小区。 本院认为,**市离石区**街道***社区泛华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经原告审核备案成立,原告与该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缴纳了10万元合同保证金,后由于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对该业委会所作的全部行政行为,被告决定撤销业委会。原被告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原告应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且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多个请求与被告并无法律上的关联,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乔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凡 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