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终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