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市离石区**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102民初2934号 原告: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滨河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市离石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市离石区**路623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离石区**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市离石区**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市离石区**街道***社区泛华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收取原告合同保证金10万元的返还责任,并承担自2018年8月起至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指导利率的相应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市离石区**街道***社区泛华盛世小区属被告辖区。2018年9月20日,原告与与**市离石区**街道***社区泛华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为此支付合同保证金10万元。2018年12月27日,临县人民法院以(2018)晋1124行初97号判决:撤销被告对业委会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2019年3月29日,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晋11行终5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于2019年4月19日通过通知公告的形式通知业主:撤销2016年9月27日成立的业委会。由于被告撤销了业委会,导致原告与业委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因主体不存在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支付业委会的履约保证金应当返还原告。根据《民法总则》第75条规定,因为业委会是由被告设立的,其设立不成立,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在全部合同活动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原告合同的相对方业已不存在,被告作为业委会的核准及撤销机关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后果,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0万元。 被告**市离石区**街道办事处辩称,被告不是泛华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人,也没有核准或撤销该业主委员会,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市离石区**街道***社区泛华盛世小区属被告辖区。**市离石区**街道***社区泛华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于2016年9月经向原告申请备案成立。业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于2018年9月20日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打入业委会在中国民生银行**分行账户(账号:630206740)的10万元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保证金。2018年12月27日,临县人民法院以(2018)晋1124行初97号判决:撤销被告对业委会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2019年3月29日,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晋11行终5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于2019年4月19日通过通知公告的形式通知业主:撤销2016年9月27日成立的业委会。离石区公安局**派出所于2019年1月8日通知原告撤出了泛华盛世小区。 本院认为,**市离石区**街道***社区泛华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经原告审核备案成立,原告与该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缴纳了10万元合同保证金,后由于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对该业委会所作的全部行政行为,被告决定撤销业委会。原告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因业委会主体不存在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该合同应予解除,原告并无过错,合同保证金应予返还,被告作为业委会成立时的审核备案机关及决定撤销该业委会的主体,应负责将原告所付的该笔保证金返还原告。原告关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离石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原告支付给原**市离石区**街道***社区泛华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账户内的的合同保证金100000元(中国民生银行**分行,户名全称为:**市离石区**街道***社区泛华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账号为:630206740)退还原告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市离石区**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