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02民初3142号 原告: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滨河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12日生,晋中市榆次区村民,住本村新区。 原告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被告***应诉后提交了本院已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其与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经审查,原告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均对榆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榆***字(2018)151号裁决书不服,分别于2018年7月4日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均对榆***字(2018)151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8)晋0702民初298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