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民初1674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延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杨青川口。
被告:陕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西路54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处理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80元,减半收取计8540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慕德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