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402执保26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陕西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2019)陕0402民初29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立案后,本院冻结了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0794账户,冻结金额为100万元。现该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陕0402执保264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扬之
二0二0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