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协兴饰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协兴饰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民初6070号
原告陕西协兴饰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信力大厦65幢1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46258C。
法定代表人马林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吝小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315087R。
法定代表人何义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协兴饰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协兴饰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协兴饰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4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7071元,剩余707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 霞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居琴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杨居琴送达时间: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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