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协兴饰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协兴饰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1968号
原告:陕西协兴饰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马林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陕西益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东,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XX路XX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宸,男,199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XX街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协兴饰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990584.59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日为365805元),共计1356389.5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索要债权产生的律师费60000元。共计:1416389.59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函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工程向原告采购防水材料。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90584.59元,被告长期拖延付款,情节严重,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暂计至起诉时,被告应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365805元,以及原告因索要债权产生的律师费60000元。以上共计1416389.59元。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于2018年8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名称为:新建银西铁路银川至吴忠客专工程防水-PVC。工作内容:银川动车所动车检查库及边跨、临修及不落轮镟库等图纸灰白色全部工作内容。双方还约定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被告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约定。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律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涉及铁路防水工程的施工,应当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申国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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