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协兴饰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天宇源品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协兴饰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3执1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天宇源品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双,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协兴饰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天宇源品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协兴饰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2917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协兴饰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天宇源品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2016)陕0113执1706号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协兴饰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9542.61元,其中案款58760.61元,案件执行费782元,本案案款现已全部执行到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13执1706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