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657号
申请人**,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朝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沣东支行账号为2701030901201000099364、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景路支行账号为61001781500052500173、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X7963、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X2408中的存款共计1392400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为1392400元。担保人西安天之勤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139240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沣东支行账号为2701030901201000099364、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景路支行账号为61001781500052500173、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X7963、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X2408中的存款共计13924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