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8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文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谯勇。
申请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文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7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文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268132.76元。现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陕西文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文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268132.7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