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执9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物流发展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给付之日);二、被执行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84824元及本案执行费7748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大额存款,无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亦对被执行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亦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和调查,被执行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的中洁牌汽车一辆;有车牌号为陕A×××××的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有车牌号为陕A×××××的**迪牌一辆,合计三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A×××××的中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的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的**迪牌一辆,合计三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未进行实地扣押)。二、对被执行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消费,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尚有汇票金额100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发现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