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6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91698192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6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X、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X7963、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X2408中的存款共计1392400元。现**以与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X、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7963、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2408中的存款共计1392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