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华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5484号
原告:陕西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北岸生活。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华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袁涛。
原告陕西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殷 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靳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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