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之光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4516号原告:深圳市恒之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边的综合楼4F。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君县,该公司员工。原告深圳市恒之光科技有限公司诉***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恒之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之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之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10元,减半收取计4155元,由深圳市恒之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娜 二〇一九年 四 月十日 书 记 员 * 丽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