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雁民初字第01584号
原告:***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图装饰公司)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图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图装饰公司诉称,2014年8月6日原告与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中铁一局综合服务楼室内装饰装修(2标段)工程劳务合同》,合同标的为200万元,10月14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标的为993万元。2014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铁一局综合服务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12月30日,工程价款暂定为46万元,承包施工内容为墙顶面乳胶漆,范围为2#门厅、电梯间、楼梯间、走廊,公寓,卫生间,结算方式是按实际工程量具结,单价为14元/平方米,并“在保质保量保进度保安全文明工地的前提下,经业主验收合格后,甲方在合同单价之外给乙方1元/平方米的奖励,具体面积以乙方现场实际完成量为准”,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为“每月25日前,乙方申报当月完成的工作量,经甲方审定后次月10前付予乙方;但乙方得到月进度款必须以甲方从业主处得到相应的工程款为前提”,并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向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起诉。截止2015年1月15日,原告屡次要求被告严格按合同履约,但被告施工不规范,多次被要求整改,拖延工期,致使工程延期交工,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工人工资63695.52元;2、被告支付因工程质量瑕疵返工修补造成的材料及工期损失36329元;3、被告支付因拖延工期延误后续工作,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的罚款20000元;4、被告支付违约罚金9200元;5、被告承担因严重违约使原告向业主支付的违约金200000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图装饰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4年9月16日签订《中铁一局综合楼室内装饰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中铁一局综合楼装饰工程;结算方式为单价包干,根据实际工程量具实结算;合同约定工期为2014年9月17日开工,2014年12月30日竣工;合同总价暂定为460000元;承包范围为2#门厅、电梯间、楼梯间、走廊部分、公寓部分、卫生间部分的墙顶面乳胶漆;合同7.2条约定违约责任为如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或延长期内或以下提供的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除乙方向甲方按分包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数额支付延期违约金外,对于甲方遭受或招致的,或是甲方实事求是估算出的所受的由上述乙方的失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乙方应偿付甲方等量的损失费;合同7.3条约定违约罚金为若非上述原因未按合同工期竣工,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延误承诺工期,其每延误竣工一天罚金按工程总价的千分之二罚款,累计不超过工程总价的2%;合同8.3条约定乙方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对于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要求的,甲方向乙方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乙方在接到“质量整改通知单”后,及时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费用;合同8.5条约定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返修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原告提交工程量确认单及申领单、借条;证明原告多支付被告工程款63695.52元。其中工程量确认单中工队名称为***油漆班组,数量合计11575.32平方米,该确认单未经被告签字确认;原告称按照14元/平方米计算,应付款为162054.48元,原告向被告实际已付款金额为227570元。因工程量确认单未经被告签字,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就***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但因工程没有明确的施工界限,无法做出正确的鉴定意见。
原告提交整改通知单4份、整改返工维修索赔单5张,结合《劳务分包施工合同》8.3、8.5条约定,整改返工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其中,整改通知单为原告向被告发出,时间分别为2014年10月2日、2014年12月16日,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3日;内容分别为19层招商中心顶面乳胶漆施工时污染进行清理,1#楼梯间踢脚线乳胶漆铲除及清理,1#楼梯间滴水线乳胶漆铲除及清理,永安施工范围15-20层墙顶面石膏板接缝、墙面接缝处及阴阳角开裂维修。上述4份整改通知单均有“已整改,***”,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19日。整改返工维修索赔单的时间分别为2014年10月21日,2014年12月25日,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5日,2015年1月14日;维修内容分别为中铁一局服务楼装修工程(19层招商中心)维修污染清理,中铁一局服务楼装修工程(一标段)1#21-1层楼梯间墙面踢脚线处乳胶漆基层产出及卫生清理,中铁一局服务楼装修工程(一标段)1#21-1层楼梯间顶面滴水线处乳胶漆基层铲除及卫生清理,中铁一局服务楼装修工程(永安保险)15-20层办公室墙顶乳胶漆开裂返工维修,中铁一局服务楼装修工程(永安保险)15-20层墙顶面石膏板接缝、墙面接缝处及阴阳角开裂处;费用分别为3410元、1600元、1215元、26314元、3790元。
原告提交罚款通知单,结合《劳务分包施工合同》7.2条,证明因被告延误工期造成的罚款应当由被告承担。其中罚款通知单由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楼工程项目经理部向原告出具,载明一标段公寓15-20层装饰装修工程需在2014年12月30日完成,墙面乳胶漆饰面工程未能按节点工期交工,影响总体进度,罚款20000元,此罚款将在最终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原告称合同约定2014年12月30日完工,但被告***工队截止2015年1月15日仍未完成施工,按照合同7.3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9200元(以合同暂定价乘以千分之二每天)。提交经***签字的***工队考勤表,其中2015年1月考勤记录显示***工队上班至2015年1月12日。
原告提交其与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楼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结合《劳务分包施工合同》7.2条要求***支付200000元违约金。其中《劳务分包合同》第17.1.1条约定工期严重滞后,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甲方科学安排的施工计划,视为乙方施工能力薄弱,不能按时完成此项工程,乙方须承担因工期滞后造成甲方的相关损失,且赔偿甲方合同价10%的违约金后退场。经询,原告称该部分费用并未实际向业主支付。
上述事实,有《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整改通知单、整改返工维修索赔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该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原告提交的工程量确认单未经被告签字,且原告就***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但因工程没有明确的施工界限,无法做出正确的鉴定意见,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多支付工人工资63695.52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经被告签字的整改通知单、整改返工维修索赔单及罚款通知单,内容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结合《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中第7.2、8.3、8.5条约定,故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因工程质量瑕疵返工修补造成的材料及工期损失36329元及因拖延工期的罚款2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针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9200元一节,根据合同约定工期至2014年12月30日止,但原告称被告截止2015年1月15日仍未完工,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经***签字的***工队考勤表,其中2015年1月考勤记录显示***工队上班至2015年1月12日,故***应当按照《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第7.3条约定支付原告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每日千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针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因严重违约使原告向业主支付的违约金200000元,因原告称该部分费用并未实际向业主支付,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工程质量瑕疵返工修补造成的材料及工期损失3632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拖延工期延误后续工作的罚款2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每日千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50元,由被告***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应当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丹
代理审判员*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方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