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陈明全与侯俊、陕西华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雁民初字第2707号
原告陈明全,村民。
被告侯俊,陕西华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陕西华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A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俊,身份情况同前。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全与被告侯俊、陕西华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换香
代理审判员*洁
代理审判员*茹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