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洲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民终2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楠,陕西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
负责人:艾先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雨轩,陕西维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肖雨,陕西维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子洲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宪增,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以下简称子洲人保公司)、原审第三人子洲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洲诚信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2020)陕083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2020)陕083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交纳的2833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交纳的2471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惠东东
审 判 员 张彩莲
审 判 员 杨文智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李飞鹏
(2021)陕08民终2318号
函
子洲县人民法院:
你院移送的上诉人***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原审第三人子洲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本案在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案所涉宿办楼系将原家属院拆迁后个人集资在修建项目,并且部分职工以旧换新,已经免费分配了房屋。而公司在原家属院也有两套房屋,按此规则,公司也应在宿办楼分配相应的房屋。而你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全部责任,是否适当,请重审时予以考虑。
二、本案二审时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为保护当事人诉权本案发回你院重审。本案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发回重审,不以错案对待。
特此函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