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高新区秦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渭南高新区秦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502民初3809号
原告蒋**,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渭南高新区秦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渭南高新区秦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蒋**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渭南高新区秦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准确的身份信息以及地址,被告身份无法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3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