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267号
原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南县。法定代表人:汪厚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法定代表人:余传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商南县,居民。
原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珍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 官助 理 徐 莉
书 记 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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