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3民初1153号
原告:河南亚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峰,男,系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亚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亚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河南亚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亚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河南亚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舒小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威
书 记 员 王 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