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23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中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观建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33763321P。
法定代表人:吴宜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联建司)。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223380514K。
法定代表人:汪厚福,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3民初17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前向原告中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2万元人民币,原告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若被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11月2日前未能按时支付欠款12万元,则除支付12万元欠款外,还应向原告中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中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若被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2021年11月2日前付清该12万元,则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公司承担。 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海联建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中观建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联建司支付欠款1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50元,共计121350元。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中观建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海联建司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观建司向本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海联建司已自行向其公司支付欠款1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50元,共计121350元,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1720元,由被执行人海联建司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3执111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19日结案。
2021年11月19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