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余浩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1023民初437号
原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汪厚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军,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春,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余某1,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政,商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原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联建司)与被告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余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联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军、张慕春、被告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联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环球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的职工宿舍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交的100万元保证金及双倍利息的违约金(自2017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3.二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4470319.90元;4.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按照保证金和所欠工程款总额的双倍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5.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违约金自2017年3月9日、2017年12月25日计算;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所欠工程款为4377787.5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被告余某某以被告环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身份与原告协商,将被告公司的职工宿舍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方施工,2016年1月15日收取原告100万元保证金。2017年3月9日原告方开始实际入场动工,2017年9月2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但是被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既不退还保证金,也不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2018年6月7日,大楼主体全部完工封顶,原告方数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未果,被告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余某某作为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合同磋商、签订、履行、催款、调解等所有阶段实际操控,故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环球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合同客观实际发生,原告方进行了相关建设,在合法的前提下,同意法院裁定承担责任。
被告余某某未做答辩,庭审后辩解因建房前施工手续不到位、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海联建司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工程预算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验收单及往来函、工商登记资料、账户查询单、收据、进账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被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证据系有资质的客观第三方依法依规出具,依法予以采信。
2.原告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及结算书,被告不予认可,本案工程量已由鉴定意见书认定,故不予采信该组证据。
3.原告提交施工日志证实工程进度,被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本院依法采信。
4.原告提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费票据证实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支出,被告质证该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院依法采信该证据的真实性。
5.原告提交手写损失清单证实被告应当支付的各项费用,被告不予认可,该证据系原告单方计算,本案损失以法律认定为准,故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海联建司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建了被告环球公司宿舍楼工程。2016年1月15日,原告公司职工杜明军及其妻子殷某某分别向环球公司对公账户汇入保证金30万元、70万元,总计100万元。
2017年9月20日,被告环球公司作为发包方,委托公司高管余某某与原告海联建司职工杜明军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商洛市环球公司职工宿舍楼
工程地点:张家岗工业园区
工程内容:施工图涉及范围内所有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商南发改备案【2013】1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图纸设计范围内所有大建、给排水安装、器具、安装、电器、照明、装修、装饰、弱电线路。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7年12月10日
竣工日期:2018年12月4日
四、质量标准:合格
五、工程价款:8467340.90元。
……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7年9月20日
合同订立地点:商南县工业园区环球科技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落款加盖原告海联建司、被告环球公司公章,有余某某、杜明军签字并提供开户银行信息。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约定了合同价款与支付,主要内容有:工程开工前退还保证金伍拾万元,基础工程验收后退还余下的伍拾万元保证金;基础工程完工验收后,付总造价的10%,三层主体完工付总造价15%,主体完工验收后付总造价15%,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付总造价30%,二年内付总造价27%、3%保修金。
2017年11月28日,余某某、杜明军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因其他因素造成停工,应核对实际损失,并向对方补偿;工程款按合同履行,若违约按农商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支付对方,含保证金;乙方(海联建司)在施工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执行,甲方(环球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有同等权利。补充协议加盖海联建司、环球公司公章。
2017年3月7日,施工日志启用,载明3月9日动工。2017年12月2日,工程基础验收合格。2019年11月28日,海联建司向环球公司送达告知函,主要内容为:……2018年5月工程主体框架已完成,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资金不足,导致无法继续施工,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期间经多次协商催款未果,现要求你公司尽快组织资金,保证材料款及人工费支付……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我公司项目部决定撤出工地,以后该工程工地安全责任交由你公司自行负责,与我公司无关。余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签收该告知函,并加盖公司公章。
2018年2月13日,环球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2018年8月31日,环球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
2021年3月,原告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本案所涉宿舍楼,为此支付保全费5000元,并因提供担保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费10321.36元。
2021年9月18日,经丰汇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案涉宿舍楼工程已完成工程量造价4377787.57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44700元。
另查明,被告环球公司是2013年11月18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系被告余某某,出资额42%;余某1,出资额58%。2015年10月10日,余某某将股权转让给姚某某;同年11月10日,工商部门登记股东为余某1和姚某某,余某某出任公司监事。环球公司经验资,原注册资本200万元,实收200万元;随后增加注册资本800万元,2013年12月26日全部实收。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被告环球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公司宿舍楼工程承包给原告海联建司,原告方交纳100万元保证金后,与环球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对于双方权利义务均做了明确约定。海联建司依约动工建设,环球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开工前退还保证金50万元,基础工程验收后退还余下的50万元;工程款按照施工进度支付。截止2019年12月5日,原告向环球公司交付已完成工程,环球公司仅退还20万元保证金、支付30万元工程款,宿舍楼工程因资金不足停工。被告环球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导致工程停工的原因,致使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原告据此主张解除合同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有鉴定意见证实,确定为4377787.57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30万元,还应支付4077787.57元。
关于保证金,杜明军将100万元汇入环球公司账户,退还义务人应为环球公司,扣减已退还的20万元,还应退还80万元。《施工日志》记载2017年3月9日动工,验收单证实2017年12月2日基础验收合格,《补充协议》约定了按照本地农商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自2017年3月9日起,分时间段计算利息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被告余某某辩解原告施工手续不到位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纳该意见。2017年11月28日,余某某、杜明军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了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按照农商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该标准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现有证据证实余某某在2019年12月5日接收的告知函载明,工程主体框架已于2018年5月完工,被告对此未提异议。据此可知,被告未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违约金按照协议约定以本地农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原告请求计算保证金的违约金在于被告未按时退还,资金被被告长期占有剥夺了原告的收益,支持保证金的利息已对被告的违约行为作出了评价,故依法不重复计算保证金的违约金。
关于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支出的保费,申请人申请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否则担保不成立。原告为实现债权申请保全所提供的担保并非必须支出,也可提供不支付费用的担保,因此该笔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关于保全费和鉴定费,本案因被告拖欠工程款引起,违约方在被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起诉讼,为此必须支出这两笔费用,故该费用由被告承担。
关于被告余某某应否承担责任。余某某系环球公司监事,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属于职务行为,且公司注册资本系实缴资本,原告方汇入保证金的账户系公司对公账户,因此本案的付款义务人系被告环球公司。
综上所述,原告海联建司的诉讼请求以本院核定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800000元及利息(均以本地农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9日计算至2017年12月1日;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日计算至2018年2月12日;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三、被告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077787.57元及违约金(以4377787.57元为基数,以本地农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9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4700元,合计99892元,由被告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有根
审判员罗俊
审判员闫婉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善元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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