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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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10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余传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上诉人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间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金新
审判员叶军
审判员闫莉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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