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民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93。
法定代表人:余传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法定代表人:汪厚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余浩然,男,生于1974年8月14日,汉族,住商南县。
上诉人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余浩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3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审查中,于2022年1月10日向上诉人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经多次电话联系催促该公司尽快交费,但截至目前,仍未收到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的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王金新
审判员 闫莉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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