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650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系某公司行政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商南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系公司经理。
原告某公司与商南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丁 琪
书 记 员 刘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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