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陕1023执314号和解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3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223380514K。
法定代表人:汪厚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明军,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23日,住商南县,居民,系海联建安公司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93。
法定代表人:余传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浩然,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4日,住商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系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申请执行人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21)陕102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换原告商南县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800000元及利息(均以本地农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9日计算至2017年12月1日;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日计算至2018年2月12日;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三、被告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077787.57元及违约金(以4377787.57元为基数,以本地农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四、驳回原告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19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4700元,共计99892元,由被告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申请人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执行款4977679.57元的30%及相应的利息,于2022年9月31日前向申请人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证金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申请人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执行款4977679.57元的30%及相应的利息,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执行款4977679.57元的20%及相应的利息,于2024年5月31日前向申请人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执行款20%及相应的利息,利息部分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二、海联建安公司对执行标的工程款对应的地面工程享有绝对控制权,直至欠款全部支付清结止;三、由担保人余浩然提供全部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执行人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不可阻碍对方正常施工和复工复产。若被执行人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商南海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可对剩余未支付部分一次性申请恢复执行;双方自行支付,本案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52177元,由被执行人商洛市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1023执3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振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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