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2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商业路1309号总部经济园6号楼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丑红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娜,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得宾,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强,男,该公司三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鹏,男,该公司法务部职工。
上诉人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煜枫
审 判 员 石 林
审 判 员 王锡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冯照阳
书 记 员 孟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