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5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总部经济园**楼****。
法定代表人:丑红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通,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凤麒,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伟,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v>
法定代表人:刘文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强,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伟以及原审被告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以其与原审被告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部分租赁费达成代偿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以及上诉人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博
审 判 员  阎文虎
审 判 员  陶生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国莉
书 记 员  邹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