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5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总部经济园**楼****。
法定代表人:丑红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凤麒,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3年3月2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靖远县,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伟,男,汉族,1977年4月25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v>
法定代表人:刘文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伟,男,汉族,1993年10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上诉人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伟,原审被告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二审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撤回及被上诉人***对其一审诉请的撤回,均属于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上诉人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其余1655元均退回上诉人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阎文虎
审 判 员 王 博
审 判 员 陶生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玄丝遥
书 记 员 郑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