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747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陕AR31**号奥迪牌汽车、陕A0P2**号哈佛牌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田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