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7471-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02803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9636.83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领取。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信息。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查封其名下两辆汽车车辆档案(车未实际控制),并向西安派恩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贺诚
审判员 胡琳
审判员 韩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