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1225号

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振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职军。

被告: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丑红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凤麒,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通,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翔润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均,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甘肃翔润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兰州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张满青,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翔润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翔润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兰州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大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