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1225号
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振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职军。
被告: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丑红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凤麒,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通,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翔润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均,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甘肃翔润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兰州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张满青,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翔润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翔润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兰州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大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