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韩执字第00392-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解**,男,汉族,生于1948年5月3日,初中文化。
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做出的(2014)韩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30日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解**支付钢材款40000元并于2008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4日、2015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解**在韩城市信用联社西庄信用社、工行韩城市支行的存款合计29000元予以划拨现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后申请执行人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剩余债权予以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4)韩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涛
审判员 王锁祥
审判员 车小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薛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