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81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12月20日,汉族,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号码:51302XXXX312201877。
被执行人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有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222240691X。
***与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作出(2018)陕0581民初211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劳务费260万元及利息。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偿还义务,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2、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因数额较小未对其进行扣划,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
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于2019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12月25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春荣
审 判 员 车小江
审 判 员 程建斌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建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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