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581执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韩城市韩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办董村。
法定代表人杨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城市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林森,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韩城市龙门镇阳山庄村。
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韩城市韩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韩城市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81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韩城市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736808元。该民事裁定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城市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期歇业,厂房被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21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武军
审判员  薛妙香
审判员  师海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柳少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