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581民初1126号
原告:韩城市宏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韩城市新城区周原村村口
被告: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普照路与二环东路十字西南角
被告: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韩城市新城区董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市宏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宏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宏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11元,减半收取7905.5元,由原告韩城市宏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秦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