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韩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韩城市韩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鱼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81民初1632号
原告:***(又名**),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旺发,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市韩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现年47岁,汉族.
被告:***,男,现年55岁,汉族,系***姐夫。
被告:鱼军,男,约26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韩城市韩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杜彬社、鱼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先军于2017年7月26日以被告韩城市韩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00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