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与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799号 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特色商业区天安大道西段市民之家20楼2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34-3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于审理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3,854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8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39元,由申请人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 灵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