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799号之二
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特色商业区天安大道西段市民之家20楼2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34-3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479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3,854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854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 灵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