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799号之一
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特色商业区天安大道西段市民之家20楼2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34-3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2,039元,共计2,064元,由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邱 灵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