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恒元沁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3897号 原告:***,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墅予,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元沁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53673751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39号发展广场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596X7,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34-3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崭和***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恒元沁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自愿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