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莆田市森福木业有限公司、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4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34-3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莆田市森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木材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莆田市森福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4民终3155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