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4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34-3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莆田市森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木材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莆田市森福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4民终3155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