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128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34-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596X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思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