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128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34-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596X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思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