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

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咸阳市支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9938号

原告: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路远东福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29948154H

法定代表人:于洪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荣,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江,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咸阳市支队,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代表人:张廷逯,该支队队长

原告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咸阳市支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20000元并自2016年10月23日暂计算至2019年9月23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按照年息24%支付违约金156200元,上述共计376200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布展装饰装修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咸阳武警支队史馆布展装饰装修设计项目相关内容。合同对设计成果交付时间、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付款时间等进行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首期设计费60000元。而原告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设计成果交付被告,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原告第二及第三次设计费。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下欠220000元设计费未付。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全额支付合同款项,并自逾期付款之日按日以合同总额的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咸阳市支队签订的《布展装饰装修设计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对合同条款产生异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原告方在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该份合同中载明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的单位地址在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本案原告的实际办公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依法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陈丽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邱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