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1977号
原告: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何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陕西达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臻,陕西达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路远东福利区。
法定代表人:于洪远。
原告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立案。原告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计529元,由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红昌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石 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