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

陕西维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1977号

原告: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何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陕西达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臻,陕西达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路远东福利区。

法定代表人:于洪远。

原告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立案。原告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计529元,由陕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红昌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石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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