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9906号
原告: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路远东福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向被告补缴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请不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本院应不予处理。本院已向原告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撤回起诉。综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市雅特展览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